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至第四项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一、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安*轮岗轮休期间是否构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明显错误,且证据不足。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强调且提供了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均可以证实,上诉人是固定月薪工资的职员,并非一线生产员工,即每月不因加班时长的长短而导致其月薪发放的增加或减少,上诉人非工作日加班后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安*调休的。因此,无论上诉人非工作日加班与否,均不影响上诉人每月发放的工资标准。根据证据《轮岗表》中可知,是由于被上诉人原因未向上诉人提供正常劳动条件,造成该行为的原因并非上诉人造成的,且《轮岗表》中上诉人是明确不同意被上诉人擅自放假的行为而拒绝签名也证实了,是属于被上诉人单方强制上诉人放假,导致上诉人每月正常工作日时间不足,导致上诉人的月薪工资减少,而非加班费的减少。既然被上诉人公告中明确显示“业务订单大量缩减”,无奈采取轮岗轮休措施,但通过上诉人提供的证据9“xx各部门超出勤明细(保留调休)”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份的工资单均可显示,上诉人该期间是存在超出...(本文书还有6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