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324240.1元。担保人提供信用担保,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在324240.1元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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