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刑事),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持“c5”证驾驶鄂k×××××小型轿车沿南德线由东向西行驶,12时许行至本市皂市镇祥云小学地段时,在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文某2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淮海牌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过程中遇文某2左摆,被告人王**右打方向避让时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文某2受伤。文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2无责任。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认定,文某2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左心衰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文某2医疗费128323.24元、丧葬费30280元。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王**与附带民事诉讼原...(本文书还有3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