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王**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王**已经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就收到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的3325000元,因此,王**已经归还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一部分本金。二、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lpr,并非按照15.4%计算,利息计算应当为lpr的四倍结算予以利息。三、王**已经归还程**本金金额2775000元,现在尚欠本金是55万元,利息也应当按照55万元本金计算。双方所签订的借据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每月5%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文书还有4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