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赵**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赵**、被告中国人民****************赔偿原告医疗费4165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47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4800元、住院用品179元、交通费800元;2.请求被告中国人民****************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本文书还有3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