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诉被告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27430.1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2月6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1742.21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917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