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新麦***************与被告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新麦***************(以下简称国旅常德分公司)的负责人傅**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旅常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袁*立即向国旅常德分公司支付旅游团款274293元,并从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旅游团款为基数按每月1%标准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袁*承担。
袁*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国旅常德分公司与袁*进行旅游业务合作,2021年9月9日,双方结算后,袁*向国旅常德分公司...(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