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赵**向王**采购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与售后问题,一直未协商处理。综上所述,赵**希望与王**就商品的售后问题协商处理后,剩余尾款再与王**协商解决。
王**辩称,双方当事人手机配件买卖合同发生在2017年至2021年间,王**交付的货品都已由赵**检验验收确认合格的,2022年1月17日结算下欠货款时也未提出质量与售后问题,故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赵**支付货款369...(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