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伊滨********(以下简称庞村镇政府)、被上诉人河南省洛***************(以下简称某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31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甲、赵**,被上诉人庞村镇政府应诉负责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时作为某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系**镇**村居民,在该村建有房屋,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因其他居民将厕所建到出门的道路上,影响其出行问题,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要求解*问题。2021年11月22日,伊滨经开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洛伊管信复查【2021】xx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经**、村各方多次协商,村委做通街道北边11户思想工作同意拆除自家的化粪池,并提出在信访人家东边空地挖建沉淀池,然后在地面下铺设管道将11户排污进行集中处理的方案,得到周**同意,但因种种原因该方案始终未能进行实施。针对周**另外提出该处宅基的用电线路问题,村委已经与电力部门协调好将为其重新架设线路,但目前仍未动工。该信访事项目前镇、村已拿出化解方案并得到信访人同意,但始终未能进行实施,致使信访人周**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化解。本机关认为: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且所反映的问题未能...(本文书还有5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