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益丰********(以下简称“西安益丰公司”)与被告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款242992元及利息(以242992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管理项目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21813.6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7日、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约定被告借用原告的施工资质,实际管理并施工西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的“xx安置项目6#楼”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