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侯**、侯**因与上诉人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侯**、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崔**,上诉人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侯**、侯**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依法分割博乐市xx***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款。事实与理由:博乐市xx***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侯某戊、杨**所有,不能以房屋出售早于被继承人侯某戊、杨**死亡时间而不作处理。侯**在未取得被继承人侯某戊及杨**的授权委托的前提下,擅自签署被继...(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