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1日的本金111600元,利息2036.36元,复利7.85元,共计113644.21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尚*本金元为基数,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