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陈*、张*、七星关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诉人七星关区********将涉案通村路修复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上诉人张*个人施工,原判未认定被上诉人七星关区********对施工人的选任存在严重过错,应就被上诉人陈*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涉案通村路修复要求施工承包方具备相关的资质。参照七星府办通(2016)174号文件《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2016年度小康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通村路属“一事一议”项目,应选择懂技术、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其次,参照2017年8月14发布的《七星关区实施通村、通组路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规定,通村路建设需要招投标,且通村路的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被上诉人七星关区********将涉案通村路修复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关的资质的被上诉人张*施工存在过错,应就被上诉人陈*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张*委托案外人周*负责涉案项目缺乏证据支撑。原判仅凭周*的证言认定被上诉人张*委托案外人周*负责涉案项目,无法排除张*和周*为逃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相互串通的可能性。本案的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七星关区********将涉案通村路修复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张*又将涉案工程再次转包给案外人周*,上诉人的身份与被上诉人陈*的身份一样,都是为周*提供劳务,仅是提供劳务的内容不同而已。三、原判...(本文书还有7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