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富裕建行)与被告富裕县琴*******(以下简称琴峰农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裕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琴峰农场的经**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琴峰农场、李**立即清偿到期贷款本金549,743.51元,利息2,750.24元、罚息9,590.76元(暂算至2021年10月13日的利息、罚息,2021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款项共计562,084.51元。2.若二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借款,则请求判令以被告琴峰农场在富裕县农村合作经济总站抵押登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以抵押登记为准)。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琴峰农村、李**共同签订裕农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56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本文书还有3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