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杨**,女,汉族,住遵义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市******及一审第三人杨**工商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再审请求:1.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3行终****号行政判决和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3)黔0322行初****号行政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同意遵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遵市)登字〔2022〕第9号《登记通知书》,判决被告撤销对遵义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这一项诉讼请求包含两个请求内容: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登记通知书》,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自己撤销对遵义某某酒店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