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广东某某**、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某**、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加盟保证金人民币36800元;2.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鲜米巴巴?智能碾米机加盟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加盟空白市场的合作方式获得鲜米巴巴自助智能碾米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机器的所有权归被告一,原告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交纳36800元加盟保证金加盟仁恒社区投放鲜米巴巴自助智能碾米机,正式成为被告一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被告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筹备机器投放和后台管理系统设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依约向被告一支付36800元加盟保证金...(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