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9日15时许,上诉人唐**在武汉市汉阳***小区**期**,将被害人徐某旺停放在此未锁门的车牌号为鄂a6****的本田牌轿车车门拉开,盗走徐某旺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5年2月18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小区**期**栋**单元**室将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唐**提出的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本文书还有437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