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单位银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卜**。
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与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竑某公司)、上海汗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汗某公司)、上海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卿某公司)、上海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竑某公司、汗某公司、卿某公司、蔚某公司为银某公司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份,税额共计162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4月13日,被告:卜**
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被告:卜**。
及辩护人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银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受票清单,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司法会计中...(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