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魏**1、原审被告河源市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1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没有证据证明,且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判决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来判决解除合同,但该条共有两款五项,而原判决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土地能否变更为商住用地,不是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理由。即使案涉土地性质不能变更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因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已超过一年而丧失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将判决理由交由当事人辩论,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应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判决以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为由,认定上诉人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在自己违约而又无法证明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则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恳请判如所请。
魏**1答辩称,一、根据河源政府向有关文件的规定,如《股权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5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