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某某**与被告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4286元,违约金857元,合计欠款金额51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芜湖***小区的业主,原告为被告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然而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缴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143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维护...(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