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12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故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黎*与第三人康*系母子关系。2009年1月23日,原告某某公司与第三人黎*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协助黎*开发绥化市绥兰路与康庄路交汇处东南角政府储备用地3.2万平方米,并成立黑龙江省***********绥化市项目部,任命黎*为该项目部经理,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参加土地揭牌、建立账户等,按规范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黎*自筹资金、盈亏自负,黎*向某某公司缴纳管理费20万元。协议签订后,黎*开发建设绥化市北林区金***小区。201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