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蕲春支行)与被告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蕲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蕲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龚**偿还截止到2022年6月13日借款本息307661.79元(其中本金287867.83元,利息19793.96元,借款执行利息按4.05%计算,逾期利息6.075%计算),后期利息按照6.075%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被告通过线上向原告申请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借款额度为290000元,额度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