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杨**、罗*、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758.8元(当庭增加诉讼请求1267.12元医疗费),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10时35分许,第一被告杨**驾驶鄂k5××**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xxx门前路与同向在前的原告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据查,被告杨**驾驶的车...(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