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龚*与被告(反诉原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较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反诉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龚*诉称,2016年12月10日,廖*向龚*借款10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款后,廖*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龚*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20年7月3日还了利息10000元,现有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责令廖*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廖*对本诉辩称及反诉称,1.2016年12月10日,廖*从龚*处借款是事实,但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且借条上也没有载明利息,属于不收利息的借款合同;2.龚*要求廖*返还115000元借款和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