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女,1947年10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42年6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证件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英文名jihonglim),女,1948年7月**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址不详。
上诉人江**(英文名kongdatcheon,以下称江**)因与被上诉人江**、江**、江**、江**(英文名xx,以下称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请求改判被继承人江xx在广州市白云区xx巷x号(即穗郊字第x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对应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242.13平方米)由江**和江**、江**、江**、江**继承,其中江**占5/6的份额,江**、江**、江**、江**各占1/24的份额;3.请求改判被继承人江xx在广州市白云区xx巷xx号(即穗郊字第x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对应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89平方米)由江**和江**、江**、江**、江**继承,其中江**占5/6的份额,江**、江**、江**、江**各占1/24的份额;4.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江**、江**、江**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予以改判。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市白云区xx巷x号,即穗郊字第x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对应的房屋;认定广...(本文书还有7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