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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沈**因与被申请人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以合伙未清算为由驳回沈**的诉讼请求,加重了沈**的举证义务,未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举证便利原则。本案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实际上,除部分款项由尹**以加工后对外销售的资金偿还赊欠的枸杞货款外,剩余枸杞货款都是由沈**垫资偿还,沈**一审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尹**退还合伙投资款本金。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之规定,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及一审判决认定,尹**将加工后的枸杞进行出售并收款,本案中枸杞出售后所得款项作为合伙财产明显由尹**实际掌...(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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