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吉林某集*****、松原市某********(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吴**,被告吉林某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的施工款4662811.90元;支付以466281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l...(本文书还有10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