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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宋**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某**(以下简称某**)、宋**因与被上诉人王**及一审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周*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宋**现被羁押于监狱,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宋**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案涉借款虽然进入某**账户,但从公司实际投资人宋**陈述可知,该笔款项是处理光大银行贷款的过桥资金,并不是真正的借款,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并未用于某**实际经*使用,仅在某**对公账户走账,后被王**、张*二和光大银行李*某等人操控转走,某**在一审中申请法院查明上述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以确定案件事实,但一审法院未查明。其次,2017年4月10日,王**与达拉特旗纳林某奎煤矿签订《抵债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原债权债务自动解除,原债务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全部作废,以《抵债协议书》为最后且唯一的结算凭据,《抵债协议书》将案涉债务主体由某**转移至达拉特旗纳林某奎煤矿,从《抵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某**不再是案涉债务主体,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再次,某**所举证据有王**拉煤抵借款的收条及银行支付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还款证明,共计还款2810万元,一审未予认定错误。综上,上诉人对案涉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认定及裁判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辩称,(一)王**与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生效并已实际履行。王**与某**、宋**签订《借款合同》后,王**依据宋**的指示将借款4500万元支付到某**账户中,某**亦认可案涉借款进入其账户,王**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某**称案涉借款用...(本文书还有810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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