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经开********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国际***************,原审被告赣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经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力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报告,故,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证明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现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却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明显与本案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分配的举证责任不符。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充分证实了案涉工程存在松散、起砂、掉渣等情况,特别是《检测报告》明确指出案涉工程的压实度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江西某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到现场取样时,被上诉人全程参与,并在《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因此,江西某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合法合规的。原审法院在...(本文书还有5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