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州市福*******(以下简称:福星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德盛**********(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数额的部分;2.依法改判德盛公司支付福星公司违约金137401.4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按欠付货款60%的3%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12376.23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每月按欠付货款的3%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125025.22元),并以欠付货款426807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的违约金;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德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过低,损害了福星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德盛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依据《最高...(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