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吴**与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退还覃**、吴**诚意金3000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1日,覃**、吴**与某某公司签订内部意向书,拟购买紫光·天府芯城房屋,并缴纳诚意金300000元。之后,紫光·天府芯城项目全面停建至今。2022年4月15日,某某公司让覃**、吴**填写了《紫光天府芯城项目退筹/退房退款申请单》,并将内部意向书、收据等原件退回某某公司,但至...(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