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某某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房屋使用权转让费250000元及赔偿原告违约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路**路**处,项目地块编号lj********,项目名称:***商业广场,****号公***层**号的《房屋使用权(居**)转让合同》,原告根据双方合同支付给被告房屋转让费25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3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如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原告有权退房,现被告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投资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居**)转...(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