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93年7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4)甘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马**与被上诉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拒绝受理接收平**在一审中提出的民事反诉状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违反程序,造成本案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法院片面采信证据,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仅采信签订在后的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作出判决,忽略签订在先的合同与其他书证相互印证的事实,也未查证案涉房屋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损害了平**的合法权益。
赵*辩称,案涉房屋属于赵***房贷也是赵*偿还,契税都是赵*办理的。至于文...(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