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孙**支付张*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18349.93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孙**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应由其承担银行贷款100588.75元。一、张*提交的其与孙**姐姐孙*2及孙*3的聊天记录,只是交谈记录,属于间接证据,对具体的银行贷款内容没有体现,并不特指张*向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贷款情况及孙**是否对贷款知情,均是张*的单方陈述,孙**姐姐并未对该贷款进行确认。即使孙**姐姐知道该贷款,也并不代表孙**知道张*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由微信持有者自行删除,虽然孙**认可聊天者的身份,但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需要孙*2及孙*3确认,该证据应属证人证言,需要孙*2及孙*...(本文书还有4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