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诉被告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因被告蒙**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中本金47440元、利息1761.2元、违约金1688.75元【暂计至2023年3月1日共计50889.9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2.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吉利美日牌汽车(车牌号:粤txx**,发动机号:lacxx462),原告对处分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原告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持卡人为蒙**,卡号为62********,申领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经办行为某*坦洲支行(以下简称某*坦洲支行)领用合约约定透...(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