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邹**与被告双*县某**(双*县某卫生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被告中国某公*(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邹**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9096.40元(1197741元×4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9日晚,二原告之子邹*哭闹不止,偶有咳嗽。第二天,二原告便带邹*到某某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肠胃炎,予以抗感染药物带回家治疗。邹*用药后一直处于嗜睡状态,下午六时出现呼吸困难,便立即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呼吸停止,到达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经原、被告申请,双*县...(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