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7550.08元(医疗费用38305.08元、营养费用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90元、护理费用10800元、误工费用49091.92元、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主张227550.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9时21分许,张*驾驶苏jd351**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东环路由北向东行驶,在东环路和乌江路交叉口...(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