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田*、王*、a**(下称平安财险凤凰支公司)、b**(下称新浩公司)、c**(下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田*、被告平安财险凤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起诉称:2023年3月14日6时5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在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钟秀街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被告田*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又撞上停在道路南侧的被告王*驾驶的被告新浩公司所有的×××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分责任认定,原告借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未注意观察,负事故次要...(本文书还有3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