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983.32元及利息(以欠款500983.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该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14日,原告作为持票人向被告发出提示付款请求,但遭被告拒付,汇票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