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顺鑫**********(以下简称:顺鑫公司)与被告陈**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对(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金百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顺鑫公司应付货款212254.42元、案件受理费2242元、公告费560元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原告与北京金百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原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北京金百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货...(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