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况**、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占用费12668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搬离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财物;3.判令被告况**、被告卢**对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佛山市顺德区****号是原告的物业2021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承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厂房,并在上述地址...(本文书还有2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