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华建设****(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被告舟山蓬莱**********(以下简称蓬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蓬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47866元,利息60000元,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舟山蓬莱山庄酒店门窗、玻璃幕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264786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与作为承包方的原告宁波分公司...(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