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64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88年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妮*********(以下简称宝妮发公司)、被上诉人梁**、被上诉人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六项,即改判宝妮发公司支付何*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6,017元,杨**对宝妮发公司的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减免宝妮发公司一个月的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宝妮发公司在疫情期间已经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弄xxx号、xxx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非法转租给案外人,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宝妮发公司已经给案...(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