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攸县金山********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攸县金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文书及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攸县金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38,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市级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招商...(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