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罚款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2年1月28日17时53分许,上海市公************(以下简称嘉定交警支队)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记录到刘*驾驶号牌为沪a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的车道再变道转入右侧靠路边车道,在该变道过程中刘*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9月19日,刘*通过“上海交警”app处理该违法行为,嘉定交警支队于同日作出编号为31140*****627985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刘*于2021年12月8日7时46分,在转弯、掉头、靠...(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