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委员*与被告吴**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某某委员*向本院提出明确后的诉讼请求:1.吴**应公开在艺***小区微信群里(微信群名*******)以书面方式发表致歉声明,并在艺***小区公示栏张贴致歉声明,在湄洲日报上刊登《道歉信》,以及在“莆田新闻”、“莆房网”、“莆仙网”这三个公众号上发表致歉声明,以上述方式向某某委员*赔礼道歉;2.吴**赔偿某某委员*共10000元经济损失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7日,吴**在艺***小区330人的群里发出语音,公开侮辱、毁谤、诬陷某某委员*代表。吴**是某某委员****小区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所在的金管家(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服务不到位及物业合同将于2024年1月4日到期,某某委员*拟更换物业公司。2023年12月27日11点54分,吴**在艺***小区业主群中捏造事实、公开发表“他们私人占...(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