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劳动报酬2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负责承担。在庭审时,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的诉请。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劳务合作关系,被告口头委托原告提供劳务工作(因双方关系较熟,并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以1000元/天计算劳务报酬,总计劳务报酬费用26,000元。因被告个人资金不足,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足额的劳务报酬,被告在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2021年1月17日及2021年7月21日被告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分别支付欠付欠款2000元,共计还款4000元,剩余22,000元被告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21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主张债务,但是被告拒绝回复原告电话、微信。原告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