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89年1月**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柏*********(以下简称柏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柏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的判项超出了张**的诉请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张**一审诉请是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开庭时张**只是将请求的金额进行变更,并没有对主张的期间进行变更。一审法院认定柏梅公司与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而张**所主张的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柏梅公司不应当向张**支付双倍工资。张**在柏梅公司工作期间,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在与柏梅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其行为明显会对柏梅公司的业务造成影响,柏梅...(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