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金*(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鹏********(以下称远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远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资产转让协议》无效;2、远鹏公司返还金*已支付的转让费239万元;3、远鹏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利息,以23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金*与远鹏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房屋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远鹏公司将其承租权及合同约定标的地块的房屋转让给金*,金*向远鹏公司支付转让费239万元。具体转让方式为:金*注册新公司并将远鹏公司注册为该公司股东,远鹏公司在新公司注册完毕后30日内完成北京某中心(下称某中心)与新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由金*注册的新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某地,且维持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变;租赁合同签署完毕后,远鹏公司无偿将持有的新公司股权转让给金*。协议签订后,金*按约定将239万元资产转让费支付给远鹏公司并完成新公司注册、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但远鹏公司迟迟不能完成某中心与新公司签署新租赁合同的义务,导致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金*已经为履行合同投入了...(本文书还有5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