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贺**、郝**、贺**、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受伤损失1422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在东长寿私人开办的扣件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干**,当时口头约定酬金每月5000元加提成。2019年10月30日上午11时许,在加工过程中手指不慎被冲床挤压受伤,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太原长城骨伤手外科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挤压伤。经过两次住院处理,被告贺**支付了第一次医疗费用50000元。经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因有关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3884字未显示)